《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申请》
一、法定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
二、申请条件:
1.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2.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3级以上伤残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结婚证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的死亡或宣布的死亡证明。
4.子女伤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以上。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免费
六、咨询电话:37590955